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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6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周开礼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鱼洞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6326号原告周开礼,男,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鱼洞店,住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57-27号。本院在审理周开礼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鱼洞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开礼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开礼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开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开礼承担(已缴纳)。审 判 长  肖秉文人民陪审员  谢光碧人民陪审员  刘思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