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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青商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江阴市茂盛合成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辰大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曾洪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茂盛合成化工有限公司,江苏辰大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曾洪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青商初字第00235号原告江阴市茂盛合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镇街西村青桐路10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士龙(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阴市旌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辰大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练湖工业园区(练湖农场十二分场)。法定代表人吕敏。被告曾洪龙,男,1965年10月6日生,汉族。原告江阴市茂盛合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盛公司)诉被告江苏辰大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大公司)、曾洪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茂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建兴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士龙、被告曾洪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辰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茂盛公司诉称:2014年他公司与辰大公司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双方明确了权利和义务。截至2015年4月21日辰大公司结欠他公司货款440910元,该款经他公司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辰大公司立即支付货款44091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4400元(按每月0.5%银行利率暂从2015年4月30日起至6月30日止),合计44531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辰大公司承担。被告辰大公司未答辩,亦未举证。被告曾洪龙辩称:辰大公司跟他签了一份名为租赁实为买卖的合同,合同约定他租用辰大公司所有的设备十年,每年55万元租金,自2013年开始,租用期满十年后并且他也依约支付完550万元租金后,辰大公司的设备自然归他所有。辰大公司与茂盛公司的往来就是他在该上述十年租赁期间发生的往来,根据茂盛公司与他妻子对账后,确认辰大公司结欠茂盛公司货款451486元。他与茂盛公司的董事长张建兴有十几年朋友关系,对结欠茂盛公司的货款451486元他也是认可的,也愿意分期偿还。虽然辰大公司还处于生产中,但是实际欠款人是他自己,因为是他租赁经营辰大公司期间所欠的货款,所以应由他自己来承担上述货款,他愿意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经审理查明:在曾洪龙租赁经营辰大公司期间,茂盛公司与辰大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由茂盛公司向辰大公司供应规格为1.56树脂单体。至2015年4月21日,辰大公司结欠茂盛公司货款451486元。2015年7月6日,茂盛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辰大公司支付货款44091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审理中,经茂盛公司申请,本院依法追加曾洪龙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曾洪龙表示辰大公司结欠茂盛公司的上述货款451486元是其在租赁经营辰大公司所欠,他是实际欠款人,并表示愿对辰大公司支付茂盛公司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事实,有买卖合同2份和茂盛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兴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士龙、被告曾洪龙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辰大公司与茂盛公司发生的买卖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辰大公司向茂盛公司购买货物后应当支付相应货款,因该货款系曾洪龙租赁辰大公司经营期间所欠,曾洪龙也自愿表示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曾洪龙应对辰大公司支付上述货款本息负连带保证责任。虽然辰大公司结欠茂盛公司的货款为451486元,但茂盛公司仅主张440910元,故本院对茂盛公司主张440910元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辰大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怠于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江苏辰大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阴市茂盛合成化工有限公司货款440910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曾洪龙对江苏辰大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支付江阴市茂盛合成化工有限公司上述款项负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江阴市茂盛合成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990元,财产保全费2820元,合计6810元(江阴市茂盛合成化工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辰大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曾洪龙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江阴市茂盛合成化工有限公司。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审判员 张 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尹杰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