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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发执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周长鹏与陈孝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长鹏,陈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发执字第00049号申请执行人周长鹏,居民。被执行人陈孝军,居民。申请执行人周长鹏与被执行人陈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5)大发民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发民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倪巍峰审 判 员  刘 锋代理审判员  吴守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