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二终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任汝和与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建筑工程公司、翟有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建筑工程公司,任汝和,翟有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二终字第6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双港工业区丽港园12号。法定代表人魏志超,经理。委托代理人杜伟华,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强,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汝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翟有文。上诉人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建筑工程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任汝和、翟有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滨港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伟华,被上诉人任汝和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翟有文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港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退还上诉人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建筑工程公司。审 判 长 翟均勇审 判 员 李庆刚代理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毛 涵速 录 员 元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