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雷正尧与金细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正尧,金细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339号原告雷正尧。被告金细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正尧诉被告金细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正尧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77元,由原告雷正尧负担。审 判 长 程 军人民陪审员 程正好人民陪审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志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