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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初字第1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杨建飞与柳江县志达汽车有限运输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民初字第1648号原告:杨建飞,男,1978年11月30日生,壮族,现住广西忻城县城关镇畔水村新村屯119号。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柳江县志达汽车有限运输公司,住所地:柳江县拉堡镇翠亨小区12栋6号(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杨建飞诉柳江县志达汽车有限运输公司关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审判员黄铁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建飞诉称:……(概述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具体的诉讼请求)。被告柳江县志达汽车有限运输公司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对证据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以及认定的事实)。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黄铁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何玉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