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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乳法桂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邓平与邓家林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平,邓家林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乳法桂民初字第123号原告邓平��男,汉族,本县人。委托代理人杨文亮,广东金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为聪,广东金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家林,男,汉族,本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平诉被告邓家林名誉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平于2015年9月1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平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邓平负担。审判员  赵良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卫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