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2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恩施延陵国际装饰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邓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2420号原告恩施延陵国际装饰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航空路16号101号。组织机构代码:55393842-9。法定代表人王永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侯明峰,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非。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延陵国际装饰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邓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恩施延陵国际装饰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延陵国际装饰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邓非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施延陵国际装饰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元,减半交纳78.50元,由原告恩施延陵国际装饰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朱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石娅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