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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5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马东与被告赵艳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赵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5173号原告马某。被告赵某。原告马某与被告赵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有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代理审判员  刘庆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南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