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5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马东与被告赵艳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赵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5173号原告马某。被告赵某。原告马某与被告赵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有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代理审判员 刘庆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南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