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朝阳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曹振勋等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朝阳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曹振勋,任云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7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朝阳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魏高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振勋。原审被告:任云和。上诉人朝阳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2015)仪民管字第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原裁定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错误。庭审中让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依据是建设施工合同;而履行合同的地点在辽宁省朝阳市。现在的逻辑关系是:1、让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就是因为建设施工合同,管辖地就在合同履行地。2、不让上诉人承担连带清偿义务管辖地可在四川仪陇。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3月22日朝阳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任云和签订《协议书》,约定承建朝阳市凤凰新城一期工程。同月30日,曹振勋与任云和签订了《伙食团承包经营合同》,该合同约定,任云和将辽宁省朝阳市凤凰新城一期二组房建工程施工人员伙食团及小卖部交给曹振勋经营管理。现曹振勋为垫付的生活费起诉主张给付,本案属于一般民事合同纠纷,应适用一般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原告向原审被告任云和住所地仪陇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关于管辖的规定,仪陇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人民法院据此驳回朝阳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朝阳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吕元华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