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终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福建省三明市佳禾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对管辖异议裁定不服上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佳禾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9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松下镇片区)。法定代表人林立纯,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三明市佳禾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志孟,董事长。上诉人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海公司)不服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15)元民初字第15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为:本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权,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本案由原审法院管辖,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合同明确约定由福建省三明市佳禾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禾公司)负责汽运,收货地点为鑫海公司所在地,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合同履行地应为鑫海公司所在地,本案应由长乐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移送长乐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佳禾公司是依据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因该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故应以当事人争议的合同义务的履行地作为确定管辖的合同履行地,佳禾公司主要诉求是要求鑫海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故本案争议的合同义务是鑫海公司是否应当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确定的合同履行地为佳禾公司所在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废止,故鑫海公司提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应为鑫海公司所在地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鑫海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确定管辖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长峰审判员 孙 斌审判员 王保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梦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五百五十二条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