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向某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石刑初字第136号公诉机关石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某,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6年2月17因犯盗窃罪、脱逃罪被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9月3因犯诈骗罪被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门县看守所。石门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刑诉(2015)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大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6日至26日,被告人向某收留吸毒人员熊某、覃某、邱某(别名邱某)在家中居住,在此期间,四人先后至少四次在向某家采取烘烤的办法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1、2015年5月16日晚,向某、熊某、邱某三人在被告人向某家打跑胡,到了半夜时邱某提出吸毒并拿出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三人采取烘烤的方法进行吸食,熊某的女友覃某看见后也参加了吸食。2、2015年5月21日晚,邱某携带毒品来到向某家中,与向某一起采取烘烤的方法进行吸食,期间邱某将已入睡的熊某叫醒后也参与吸食。3、2015年5月23日晚,向某、熊某、邱某三人在向某家打跑胡,到了晚上十二时后,邱某拿出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三人采取烘烤的方法进行吸食,熊某的女友覃某看见后也参与了吸食。4、2015年5月25日晚,向某、熊某、邱某三人在向某家打跑胡,到了晚上十二时后,邱某拿出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三人采取烘烤的方法进行吸食,熊某的女友覃某看见后也参与了吸食。上述事实,被告人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覃某、熊某、邱某、许某、刘某甲、刘某乙、石某、刘某丙的证言;侦查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含照片);本案线索来源及归案材料、向某的户籍证明及涉案吸毒人员的尿检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本院(2006)石刑初字第10号、(2010)石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明知他人吸毒,仍容留他人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朱辉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玉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