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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2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高嵩、贾鑫、徐宁与郭志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嵩,贾鑫,徐宁,郭志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2363号原告高嵩,男,1990年2月7日生,汉族,居民。原告贾鑫,男,1985年6月29日生,汉族,居民。原告徐宁,男,1982年10月3日生,汉族,居民。被告郭志恒(曾用名郭亚楠),男,1985年7月8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嵩、贾鑫、徐宁诉被告郭志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嵩、贾鑫、徐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1.25元,由原告高嵩、贾鑫、徐宁负担。审判员  陈福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鲍天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