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催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启东市正大成套设备厂、朱卫香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启东市正大成套设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启催字第00005号申请人启东市正大成套设备厂,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紫薇西路***号。经营者朱卫香。申请人启东市正大成套设备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江苏省农行启东营业部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一份(票号为0010006223279864,出票金额为人民币9900元,出票人为启东通誉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启东市正大成套设备厂,出票日期为2015年2月11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启东市正大成套设备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永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轶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