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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叠民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叠彩支行与蒋萍、蒋海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叠彩支行,蒋萍,蒋海林,唐樟鹰,联发集团桂林联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叠民初字第75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叠彩支行,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环城北一路15号。被告蒋萍。被告蒋海林。被告唐樟鹰。被告联发集团桂林联泰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桂林市环城西一路117号黑山植物园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叠彩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叠彩支行)诉被告蒋萍,将海林,唐樟鹰,联发集团桂林联泰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转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叠彩支行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农行叠彩支行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其民事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叠彩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912元,减半收取5456元,由原告农行叠彩支行负担,余款5456元由法院退回原告农行叠彩支行5456元。审判员  龚扬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海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