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周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412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马xx,石家庄市xx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连 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康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