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中执他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赵茗与杨春娥、金珍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茗,杨春娥,金珍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执他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赵茗。被执行人杨春娥。被执行人金珍银。申请执行人赵茗与被执行人杨春娥、金珍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为了便于本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茗与被执行人杨春娥、金珍银民间借贷纠纷[(2014)鄂黄石港胜民初字第0021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由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行。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西塞山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学平审判��傅民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伍任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