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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中执他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赵茗与杨春娥、金珍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茗,杨春娥,金珍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执他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赵茗。被执行人杨春娥。被执行人金珍银。申请执行人赵茗与被执行人杨春娥、金珍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为了便于本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茗与被执行人杨春娥、金珍银民间借贷纠纷[(2014)鄂黄石港胜民初字第0021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由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行。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西塞山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学平审判��傅民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伍任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