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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6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毛道顺与汪洪均,毛三权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道顺,汪洪均,毛三权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6663号原告毛道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向成林(特别授权),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洪均,男,汉族。被告毛三权,男,汉族。原告毛道顺与被告王洪均、毛三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志诚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道顺的委托代理人向成林,被告汪洪均、毛三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道顺诉称,2011年万州区长坪乡进行建设用地复垦,由乡政府牵头,村、组对复垦户房屋的面积进行第一次丈量,并上报政府。后因实际丈量面积与上报面积不符,2014年5月7日重庆市万州区长坪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长坪乡政府)进行了第二次丈量。同年5月26日,长坪乡政府针对重新丈量的结果作出了处理意见,要求核实面积与兑现面积有误差的,资金兑付实行互补。原告毛道顺经过第二次丈量,面积增加了7.2平方米,复垦费相应增加1560.03元。被告汪洪均经过第二次丈量,面积减少了191.8平方米,复垦费应减少41368.36元,被告毛三权经二次丈量,面积减少了58.90平方米,复垦费应减少12701.32元。根据政府的处理意见,被告汪洪均应将多得的1200元、被告毛三权应将多得的368元补偿给毛道顺。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返还应得的复垦费,但二被告拒不返还。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汪洪均返还原告毛道顺1200元,被告毛三权返还原告毛道顺368元。被告汪洪均辩称,本乡在2011年开始宣传复垦政策、各级领导按照复垦方案下组实地进行测绘。同年5月,长坪乡政府及村、组三级干部组织专门的队伍到本组对红线内房屋进行了丈量,随后通知复垦户到现场指认边界,对红线内的附属面积进行了丈量。丈量完成后进行了汇总公示,公示确定无异议后才进行了复垦施工。复垦完成后乡政府打款时,再次对打款数据及金额由各复垦户签字确认并再次公示,直到2013年12月才将复垦款打入复垦户账户。2014年5月,原告等向政府提出异议称被告面积不实,要求重新丈量。乡政府再次组织人员进行了二次丈量。对第二次丈量的面积,本人不予认可。理由如下,第一,第一次丈量的依据是测绘图,第二次丈量的是竣工图。第二,二次丈量由于复垦致使地形地貌发生了重大改变,因此第一次丈量面积更真实准确。第三、第一次丈量的数据产生后,进行了各阶段的公示和签字确认,因此更具有真实性、可靠性和更具有透明性。被告毛三权辩称,土地复垦的第一次丈量结果是经过层层核实,公示后签字盖章然后再将复垦款打入每户,第一次丈量是合法合理的,第二次丈量不予认可,不符合丈量程序,并且第二次丈量地形原貌已完全改变,土地边界不清,丈量结果不具有科学性。第二次丈量没有通知开会,政府没有确权各户之间补偿多少。经审理查明,2011年万州区长坪乡进行建设用地复垦。根据设计图,长坪乡弹子村4组小地名“毛狗大湾”属I-11板块,由毛三权、汪洪发、毛道顺、毛和平、毛道祥、毛道清、汪洪均、毛道顺八户组成。政府组织对各户的复垦面积进行丈量后予以公示后,并确定无异后,进行了复垦施工,施工完成后对面积及金额再次进行确认并予以公示,2013年12月对复垦户的复垦补偿款进行了支付。2014年5月,因其中部分村民对各户的复垦面积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丈量,长坪乡政府组织进行了重新丈量。并形成了《长坪乡弹子4组建设用地复垦纠错花名册》,该花名册载明,毛道顺原面积95.6平方米,现面积102.8平方米,面积(增加)差7.2平方米,金额变更(增加)1560.03元;汪洪均原面积365平方米,现面积173.2平方米,面积(减少)差-191.8平方米,金额变更(减少)-41368.36元。毛三权原面积395.1平方米,现面积336.2平方米,面积(减少)差-58.9平方米,金额变更(减少)-12701.32元。对该花名册,毛道顺、汪洪均、毛三权均未签字确认。2014年5月6日,因谭道勋的信访,长坪乡政府作出《关于谭道勋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该意见载明:谭道勋同志:……二、部分复垦面积记入了谭道勇、谭道尧、谭雄华名下的问题。按乡政府统一要求,弹子村4组应该将竣工红线内的面积与设计面积核实后申报复垦兑现面积,但在核实过程中该组组长未实地丈量核实,将施工单位临时占用汪洪均的122.6平方米地面积和原始丈量的谭道勋房前未复垦的部分附属林地面积108.7平方米(其中,谭德尧32.3平方米、谭道武17.1平方米、谭雄华51.1平方米、谭道仁8.2平方米),共计231.3平方米记为复垦兑现面积,由此造成谭道民、汪永碧、谭勇祥、毛道梅、谭道勋分别减少复垦面积41.8平方米、30平方米、20.5平方米、125.7平方米、13.3平方米。……综上,本府处理意见如下:……3、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I-9小班地块复垦户的复垦兑现资金面积以2014年5月7日实地丈量核实面积核算到户。4、本次核实面积与兑现面积有误差,资金总会实行互补,先补后划拨资金。……如你对本处理意见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举示的《关于谭道勋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丈量记录表(第二次)、纠错花名册等,被告汪洪均举示的丈量表以及申请的原弹子村村主任汪德勇出庭作证证言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长坪乡政府因弹子村4组部分村民对复垦面积提出异议,组织对位于该组小地名“毛狗大湾”的I-11板块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各户所享有面积进行复核丈量并形成了《长坪乡弹子4组建设用地复垦纠错花名册》,该花名册不能证明政府已对复垦土地进行了重新确权;对于长坪乡政府作出的《关于谭道勋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谭道勋并非I-11板块的复垦农户,该答复意见也与I-11板块不具有关联性。同时,该答复意见也不能证明政府对复垦土地进行了重新确权。即使已构成重新确权,被告因建设用地复垦面积丈量误差取得了缺乏合法根据的不当利益,而致使复垦单位向被告多支付复垦费而利益受损,那么直接受损者应是复垦单位,而非原告。原、被告均属于被复垦对象,不存在复垦费的直接给付或返还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构成不当得利,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一、二次丈量的复垦费差额款,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毛道顺要求被告汪洪均返还1200元、被告毛三权返还368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道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杨志诚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堂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