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3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四川帝豪置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千帆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帝豪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千帆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3785号原告四川帝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迎宾大道嘉年华花园C幢知晖阁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9584895-2。法定代表人蔡继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闵行,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千帆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玉祥小区12号裙楼附2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3087-5。法定代表人张旭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涂文周,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陈建维,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帝豪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千帆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帝豪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帝豪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87元,减半收取13793.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8793.5元,由原告四川帝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厚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