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龙执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朱高杰申请王文正与平顶山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龙执字第106-1号申请执行人朱高杰,男,1976年6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文正,男,1971年4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路南5号院龙泰大酒店306号房。法定代表人刘攀超,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留辉,男,汉族,1977年10月9日生。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龙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王文正、王留辉、平顶山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2015平龙民二初字第47号民调解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鲁山县的房屋,予以查封,限制处分权,(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文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