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执字第02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黄建林与太仓市东方客运有限公司、林继芬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执字第02634号申请执行人黄建林。委托代理人黄宇峰,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太仓市东方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继芬,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林继芬。被执行人陈建良。黄建林与太仓市东方客运有限公司、林继芬、陈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太浏民初字第004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太仓市东方客运有限公司结欠黄建林借款本金100万元由太仓市东方客运有限公司分以下7期归还:2014年10月10日前归还10万元,2014年11月10日前归还15万元,2014年12月10前归还15万元,于2015年1月10日前归还15万元,2015年2月10日之前归还15万元,2015年3月10日前支付15万元,2015年4月10日前支付15万元。上述款项均付至黄建林指定账户,户名黄建林,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太仓支行,账号62×××85。黄建林自愿放弃要求三被执行人支付利息2万元的诉讼请求。二、林继芬、陈建良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因太仓市东方客运有限公司、林继芬、陈建良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黄建林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07296.8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经本院调查,太仓市东方客运有限公司已进去破产程序,查封被执行人林继芬、陈建良名下所有车辆,房产,以及银行账号,另案正在处理。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了其名下车辆,房产,银行账号,因太仓市东方客运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被执行人林继芬、陈建良名下所有车辆,房产,以及银行账号已查封,另案正在处理。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太浏民初字第004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惠生执行员 李卫平执行员 金永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