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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雷丽萍与石良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丽萍,石良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713号原告雷丽萍。被告石良花。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丽萍与被告石良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雷丽萍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雷丽萍负担。审判员  莫玲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