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雷丽萍与石良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丽萍,石良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713号原告雷丽萍。被告石良花。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丽萍与被告石良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雷丽萍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雷丽萍负担。审判员 莫玲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