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天津塘沽中法供水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裕川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塘沽中法供水有限公司,天津市裕川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10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塘沽中法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建路60号。法定代表人贾霞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希文,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公舒萌,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裕川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北公路9168号。法定代表人刘成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本茂,天津津滨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修磊,天津津滨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塘沽中法供水有限公司因与天津市裕川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3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津塘沽中法供水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希文,被上诉人天津市裕川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本茂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370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9830元,退还上诉人天津塘沽中法供水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王广利代理审判员 卢 伟代理审判员 解 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 笑速 录 员 王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