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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浔执民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安吉县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安吉县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浔执民字第1106号申请执行人: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法定代表人:蒋震晖,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吉县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孝丰镇。法定代表人:张国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吉县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的(2015)湖浔执民字第1106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241825元未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浔执民字第1106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