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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玉萍与吕丰、方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萍,吕丰,方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627号原告陈玉萍。被告吕丰。被告方丹丹。原告陈玉萍为与被告吕丰、方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毛晓娟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8月10日,被告人以水晶行业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借期为半年,利息按月息1.5分计,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不守信用,未能按期归还1借款本金,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9000元(从2014年8月11日计至2015年8月10日,以后按约定利率计至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还款之日)。原告提供证据:1、2013年8月10日,被告吕丰出具的借条一份;2、二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二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对原告证据,因二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经审核,认为符合证据“三性”,应予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8月10日,被告吕丰向原告陈玉萍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为半年,利息按月息1.5分计,于2014年2月10日一并还清借款本息。后被告吕丰支付了截至2014年8月10日的利息。余欠借款本息,被告至今未归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吕丰之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吕丰所欠原告借款本息事实清楚,理应按约归还,借故拖欠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形成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方丹丹应与被告吕丰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故原告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丰、方丹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玉萍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9000元(按月息1.5分从2014年8月11日计至2015年8月10日,以后按月息1.5分另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如被告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37.5元(已减半收取),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代理审判员  毛晓娟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金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