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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赵XX诉贾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贾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古民初字第421号原告:赵XX,女,1990年4月3日出生。被告:贾XX,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原告赵XX与被告贾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君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2月28日结婚,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经常酗酒、殴打原告,常年不工作,导致感情破裂。要求离婚、抚养女儿、分割共同财产。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实,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被告离婚后与原告于2011年2月28日登记结婚,同年5月6日生育女儿贾文蔚(现跟随原告生活)。2014年7月,原告曾起诉离婚,后撤诉。夫妻共同财产有:2013年冬天花费13000元,购买的晋LAL5**桑塔纳轿车一辆(现价值8000元);2015年4月,花费1500元购买海尔冰箱一台;花费350元购买14寸组装电视一台;2013年3月,花费3200元购买电脑一台;2015年4月,花费850元购买荣事达洗衣机一台;双人床、梳妆台各一个,上述物品现由原告使用。2011年购买32寸海尔液晶电视一台;2015年4月,花费3300元购买豪达摩托车一辆;2015年7月购买电动摩托一辆;一组衣柜,上述物品现在原告弟弟家。原告主张夫妻共同债权68000元,被告只认可古阳中心小学欠煤款8000元;槐树村韩玉生欠5000元。夫妻共同债务:2014年2月,原告在古阳信用社贷款100000元;原告主张还欠其姐赵一X、其父赵X的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不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曾于2014年7月起诉离婚,后因故撤诉。2015年再次起诉,可以证明原、被告没有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关于婚生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因原告有固定收入,且孩子尚年幼,跟随原告生活比较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被告应从2015年9月1日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直至孩子十八周岁止,每半年支付一次。被告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原告应允许被告每月探望孩子三次。对于共同财产,其中晋LAL5**桑塔纳轿车一辆、双人床、梳妆台、一组衣柜,归被告所有;海尔冰箱一台、14寸组装电视一台、电脑一台、荣事达洗衣机一台、豪达摩托车一辆、32寸海尔液晶电视一台、电动摩托一辆,归原告所有;古阳中心小学所欠煤款、槐树村韩XX欠款,由被告享有;原告赵XX主张除古阳中心小学欠煤款、槐树村韩XX欠款外,还有其他债权,因被告贾XX不认可,原告赵XX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古阳信用社贷款100000元及利息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原、被告平均分担。原告赵XX主张夫妻存续期间还欠其父、其姐的钱,因被告贾XX不认可,且原告赵XX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赵XX与被告贾XX离婚。二、婚生女儿贾一X,由原告赵XX抚养,被告贾XX从2015年9月1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直至孩子十八周岁止,每半年支付一次。三、被告贾XX于每月5日、15日、25日到原告赵XX住所探望孩子,原告赵XX应予以配合。四、晋LAL5**桑塔纳轿车一辆、双人床、梳妆台、一组衣柜,归被告贾XX所有;海尔冰箱一台、14寸组装电视一台、电脑一台、荣事达洗衣机一台、豪达摩托车一辆、32寸海尔液晶电视一台、电动摩托一辆,归原告赵XX所有。五、古阳中心小学所欠煤款、槐树村韩XX欠款,由被告贾XX享有。六、古阳信用社贷款100000元及利息,由原告赵XX负责偿还;被告贾XX于2016年10月30日前,给付原告赵XX50000元及其相应利息(利息以信用社计算为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原、被告各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君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千甲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