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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执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玉华、王均香、王海超、邓晓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玉华,王均香,王海超,邓晓,马先宝,徐彦田,王超,马梅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字第499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法定代表人:吕日新,理事长。被执行人:马玉华,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王均香,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王海超,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邓晓,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马先宝,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徐彦田,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王超,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马梅德,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申请执行人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玉华、王均香、王海超、邓晓、马先宝、徐彦田、王超、马梅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的(2015)岚商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玉华、王均香、王海超、邓晓、马先宝、徐彦田、王超、马梅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该案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马玉华、王均香、王海超、邓晓、马先宝、徐彦田、王超、马梅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88430元,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现申请执行人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岚商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杰审判员 季秀臻审判员 仇国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