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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开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山西省古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开执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古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古县平阳东路19号。法定代表人刘同锁,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大街83甲号。法定代表人文建国,董事长。山西省古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的(2014)包开民二初第1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古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9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给付义务。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98079元(含申请执行费13249元),未执行标的109807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包开执字第3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古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郭+启+胜审++判++员++++赵+美+丽代理审判员  史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