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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法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磊申请执行乔福一、吕艳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磊,吕艳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王磊,男,男,38岁,蒙古族,市民。被执行人吕艳辉,女,37岁,汉族,市民。本院依据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2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经依法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吕艳辉在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留被执行人吕艳辉每月工资壹仟元,(账号6222020605003618101),直至叁万陆仟伍佰元,此款划至申请执行人王磊账户6212250605000168797。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占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志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