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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巍商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吴建景、楼生兰与楼生兰、楼利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景,楼生兰,楼利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989号原告:吴建��。委托代理人:徐俊超,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生兰。被告:楼利丹。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景与被告楼生兰、楼利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建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吴建景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