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巍商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吴建景、楼生兰与楼生兰、楼利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景,楼生兰,楼利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989号原告:吴建��。委托代理人:徐俊超,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生兰。被告:楼利丹。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景与被告楼生兰、楼利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建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吴建景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