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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执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吕升柏与周万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升柏,周万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1156号申请人吕升柏,男,生于1977年9月17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叶常青,双流县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周万良,男,生于1968年8月3日,汉族,农村居民。申请人吕升柏与被执行人周万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仁寿民初字第4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周万良于2015年7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吕升柏水电安装工程款14万元;若被告周万良逾期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其仍需按原水电安装结算价16.5万元予以支付,并以16.5万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1800元由被告周万良负担。该调解书发生效力后,周万良不主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吕升柏遂向本院申请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周万良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170303.5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其中含诉讼费1800元,执行费2420元,逾期利息为1083.58元;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为:以16.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1%暂计算至2015年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利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依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