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民初字第2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余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2580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2580号原告:余某某,女,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吕某某,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余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 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刁世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