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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8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盛世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盛世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894-1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法定代表人陶志刚,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代苏宁,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世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盛世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1523元,减半收取761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自行负担。审判员  郭景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