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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槎民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唐某甲与唐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甲,唐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槎民初字第441号原告唐某甲,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唐某乙,男,汉族,1991年10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唐某甲诉被告唐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唐某甲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甲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某乙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甲撤回对被告唐某乙的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唐某甲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炎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咏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