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调确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余桂华、钟辉兵与中国平安财产保��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桂华,钟辉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调确字第246号申请人余桂华,女,汉族,1957年3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刘丹,四川上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钟辉兵,男,汉族,1986年5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住成都市。。负责人范丹彦。委托代理人陈聪,���公司员工。申请人余桂华、钟辉兵与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8月3日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各方自愿达成编号为川保协调[2015]28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现各方当事人共同向本院申请对该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余桂华、钟辉兵与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达成的编号川保协调[2015]28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康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书 记 员 张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