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一终字第04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万宗林与林全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宗林,林全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40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宗林。委托代理人:万云涛,安徽伟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全松。上诉人万宗林因与被上诉人林全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5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万宗林以与林全松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万宗林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万宗林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虹审 判 员 刘松柏代理审判员 于海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付兴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