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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竹民初字第2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许加银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许加银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初字第2102号原告王某某,男,15岁,汉族。法定代理人王敏,女,汉族,36岁。被告许加银,男,汉族,40岁组。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许加银抚养费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本案依法征收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玉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