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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执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苍溪县国土局与罗江建设用地土地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苍溪县国土资源局,罗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790号申请执行人:苍溪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罗江,男,生于1978年6月6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城镇居民,住苍溪县陵江镇北门沟路38号,身份证号码510824197806061475。本院在执行苍溪县国土资源局与罗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履行了部分义务,并承诺积极履行全部义务外,未查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苍溪民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 勇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启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