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陈晓云与严琼娟、严凌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云,严琼娟,严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819号原告:陈晓云。委托代理人:唐艳玲、鲁斌,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琼娟。被告:严凌。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5)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028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陈晓云于2015年7月27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严琼娟、严凌之父严峻名下在新华人寿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上的理赔款40万元的查封、冻结。二、解除对原告陈晓云位于江汉区前三眼桥路13号房屋的查封。审判员 谢慧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心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