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1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陕西隆业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江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隆业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彭玉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72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隆业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重庆市江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彭玉斌,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6761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重庆市江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彭玉斌银行存款1500000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龚四华执行员 张春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梦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