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民初字第2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2774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韩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培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常兴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