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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005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程玉霞与河北中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郑士南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玉霞,河北中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郑士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546-5号申请执行人程玉霞。被执行人河北中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士南。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石民三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程玉霞与河北中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郑士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11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河北中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鹿泉市寺家庄镇平北村,土地证号为:鹿国用(2011)第02-22**号,面积为6666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河北中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鹿泉市寺家庄镇平北村,土地证号为:鹿国用(2011)第02-22**号,面积为6666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河北中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胜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双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