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执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四川德阳荣华粮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阳市成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德阳荣华粮油有限公司,德阳市成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保字第45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德阳荣华粮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全敏。被执行人:德阳市成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华玉。申请执行人四川德阳荣华粮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阳市成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旌民保字419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2015年7月3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德阳市成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应收款;冻结了被执行人德阳市成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旌民保字419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苏琼瑶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金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