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执字第0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熊斌与阮贞安、罗杭生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斌,阮贞安,罗杭生,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执字第01052号申请人:熊斌,男,199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阮贞安,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罗杭生,男,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法定代表人:熊永宏,董事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舒民一初字第018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罗杭生银行存款7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朱艺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光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