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执民字第4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香梅、刘学海等与雷建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周香梅,刘学海,叶林珠,刘霖,雷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441-1号申请执行人周香梅。申请执行人刘学海。申请执行人叶林珠。申请执行人刘霖。被执行人雷建平。申请执行人刘学海、叶林珠、刘霖、周香梅与被执行人雷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丽遂商初字第12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学海、叶林珠、刘霖、周香梅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雷建平应归还刘陈献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因刘陈献死亡,被执行人雷建平同意将该款归还刘陈献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即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刘学海、叶林珠、刘霖、周香梅。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雷建平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扣划了其妻翁积佳的银行存款4700元(其中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3750元、执行费950元)。现被执行人雷建平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申请(2015)丽遂执民字第4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遂执民字第4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毛伟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溢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