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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于凤山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凤山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阿刑初字第19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凤山,出生于黑龙江省五常市,住黑龙江省五常市。2010年5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3年8月6日减刑释放;2014年8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5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阿检刑诉(2015)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凤山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广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凤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1日7时许,被告人于凤山到哈尔滨市阿城区清真小区早市附近,趁被害人翟某某(女,45岁)不备,用镊子从其左侧上衣兜内窃取现金人民币1261元欲逃离现场,翟某某发现财物被盗后不断呼喊并紧追于凤山。路人吴某某闻讯后帮助翟某某追赶于凤山至哈尔滨市阿城区广源永胡同与延川大街交口附近时,吴某某紧抓于凤山阻止其逃跑,于凤山边将赃款扔到地上借机挣脱,并用镊子威胁吴某某后继续逃跑。翟某某捡起钱继续与吴某某追赶于凤山至哈尔滨市阿城区祥泰小区,路人李某某、焦某某、董海龙一起与翟某某、吴某某围堵于凤山,于凤山威胁翟某某等人并用砖头扔向追赶人员再次逃脱,后被公安机关巡逻警察及群众制服。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物证作案工具镊子、赃物照片;2、书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3、被害人翟某某的陈述;4、证人吴某某、李某某、焦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于凤山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凤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并以暴力向威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凤山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于凤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1日7时许,被告人于凤山到哈尔滨市阿城区清真小区早市附近,趁被害人翟某某(女,45岁)不备,用镊子从其左侧上衣兜内窃取现金人民币1261元欲逃离现场,翟某某发现财物被盗后不断呼喊并紧追于凤山。路人吴某某闻讯后帮助翟某某追赶于凤山至哈尔滨市阿城区广源永胡同与延川大街交口附近时,吴某某紧抓于凤山阻止其逃跑,于凤山便将赃款扔到地上借机挣脱,并用镊子威胁吴某某后继续逃跑。翟某某捡起钱继续与吴某某追赶于凤山至哈尔滨市阿城区祥泰小区,路人李某某、焦某某、董海龙一起与翟某某、吴某某围堵于凤山,于凤山威胁翟某某等人并用砖头扔向追赶人员再次逃脱,后被公安机关巡逻警察及群众制服。被告人于凤山于2015年4月21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5年4月21日7时许,阿城区公安局会宁派出所接到110指令,丁庆荣电话报警称在祥泰小区附近有人抢劫。接到指令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在阿城区中心市场三道街将于凤山现场抓获。2、被害人翟某某的陈述:今天早上7点左右,我在清真小区的早市上买菜,把我的1261元钱放在上衣的左口袋里,突然感觉口袋被碰了一下,我意识到我的钱可能被偷了,我一回头就发现一名中年男子的左手拿着我的钱,右手拿着一把白色长镊子,我就对他说把钱给我,他骂我还继续往前走,我挺害怕就在后面跟着这名男子,这个男子往北边跑去了,我在后面边追边喊抢劫了,这名男子顺着诚庆永胡同向东跑,拐进一个小胡同,从小胡同出去后进入广源永胡同,并捡起一块砖砸向我,但是没打着我,我还是不断喊抢劫了,一个摩的司机追了上去,抢钱的男子跑到诚庆永胡同与延川大街交叉口南侧的公交站牌处时就把刚才抢我的钱扔在人行道上,我把钱捡起来了,摩的司机还继续追他并抓了他一把,被他挣脱了,他拿着镊子威胁摩的司机,抢钱男子从儿童医院门前人行道穿过延川大街马路,顺着祥泰1号楼和2号楼之间进入了死胡同,就捡起两个砖头扔过来,还威胁那几个年轻人,接着他跑进市场,在三道街道口和网吧一条街交叉口处,警察把他抓住了。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2015年4月21日早上,我在广源胡同口和别人唠嗑,看见一名中年女子追一名男子,女子一边追一边喊小偷抢钱了,我上去问怎么回事,女子说她追的男子是小偷抢她钱了,我就跟着追,男子看我追他就把兜里的一叠钱,估计有千八百的,撇路边垃圾桶附近,我上去用手抓住男子肩膀的衣服,想用胳膊抱住男子腰,男子回身和我厮打起来,我拽住男子,男子用力挣了出去,我回头问正在捡钱的被抢女子钱少不少,女子说钱不够,我就又追上去拽住抢钱男子,抢钱男子不知道从什么地方拿出一把银色类似金属物,骂我说要整死我,说着就用金属物扎我腹部,我往后一躲,没扎上,男子就回身跑了,我怕他拿的是刀,就没敢往前追,男子在儿童医院对面过的马路往庆云小区跑了,我看见不少人跟着追,我跑的慢在后面追,等我到二道街头附近,看见民警和周围群众把男子抓到。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2015年4月21日早上7点多,我与朋友焦某某正在祥泰1号楼西侧的人行道上,我就听到对面儿童医院附近有个女的在喊有人抢劫,我抬头一看,一名女子和一名戴着红色摩托车头盔的男子在追一个50多岁的男子,50多岁的男子与戴头盔的男子发生撕扯,并用一把银色的长的铁器扎戴头盔的男子,我和焦某某及另一名不认识的男子一起追50多岁的男子,这个男子跑到了祥泰2号楼和3号楼的死胡同里,撇砖头打我们,在我们躲闪的时候,这名男子就冲了出去,往中心市场里跑了,在城管大队楼附近我们又追上他了,他又捡起砖头打我们,然后继续跑,跑进了网吧一条街的中心市场三道街交叉口附近时被我们和赶来的警察抓住了。5、证人焦某某的证言:今天早上7点多,我在我家和朋友李某某看见楼下有个女的追一个男子,边追边喊抢劫,我俩就赶紧下楼,这时那个男的跑到祥泰2号楼和3号楼中间的死胡同了,手里拿两块砖头打我们,我们躲闪的时候,他又往中心市场跑了,跑到城管大队楼附近时,我们三个男的追上了这个男的,他又捡起砖头打我们,然后继续跑,跑到网吧一条街和中心市场三道街交叉口时,我们三个男的和赶来的警察把他抓住了。6、被告人于凤山的供述:2015年4月21日早上7点多,我到清真早市上想溜溜活,偷点钱,发现一个40多岁的女的,我用手试探地轻碰她的上衣兜,发现兜里有钱,我就用右手拿铁镊子把这个女的左侧上衣兜里的钱掏出来,我刚把钱攥在左手里,就被她发现了,让我把钱给她,我把镊子拿起来朝她面部比划几下,并骂了她,骂完我就跑了,这个女的在后边边追边喊,我跑到儿童医院附近,见她还在后面追,还有几个人帮着追,我就把钱扔在地上了,这个女的拿钱捡起来继续追我,并且和几个男的一起上来抓我,我从地上捡起砖头吓唬他们,这帮人上来把我按倒在地上,不一会警察就来了。7、刑事判决书两份、释放证明两份:于凤山于2010年5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8月6日减刑释放;于2014年8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1月6日刑满释放。8、作案工具镊子、赃物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于凤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并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于凤山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返还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凤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建光审判员  何静波审判员  魏景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晓黎宋新磊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或者没收财产: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