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马在军与长春市益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在军,长春市益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232号原告:马在军,男,汉族,1969年4月13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长春市益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卫星路****号。原告马在军诉被告长春市益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在军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马在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在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马在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虹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振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