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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马在军与长春市益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在军,长春市益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232号原告:马在军,男,汉族,1969年4月13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长春市益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卫星路****号。原告马在军诉被告长春市益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在军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马在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在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马在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虹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振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