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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字第1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165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都支行申请执行薛希合(身份证号:372824196312030653)、赵进云(身份证号:372824196503190625)、杨振林(身份证号:372824196803120610)耿洪强(身份证号:372824196207230610)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上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的(2014)临兰民初字第28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薛希合、赵进云、杨振林、耿洪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