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耿玉姬与彭兆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玉姬,彭兆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175号原告耿玉姬,女,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彭兆林,男,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原告耿玉姬与被告彭兆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2015年7月13日,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玉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兆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耿玉姬诉称:2014年被告为偿还欠款,将其房屋以人民币10万元卖给原告,但该房屋至今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彭兆林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任何答辩意见。根据原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及其诉讼请求,确定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真实、合法、有效;2、被告是否应立即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审理中,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证据一、房屋买卖合同一份,房屋产权证一份,欠条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5年1月10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将位于海林市海林镇斗银东区9委1层01号、砖木结构88平方米房屋(平房)以1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房屋办理过户所需交纳的税费由原告承担。10万元购房款以被告欠原告的10万元借款抵付。被告未到庭质证。证据二、海房权证斗字第20021**号房屋产权档案材料一份,证明原、被告买卖的房屋系被告的父亲彭昌华于2005年7月4日从原房主刘臣处购买。被告彭兆林的父母去世后,彭兆林提诉讼,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以(2013)海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房主刘臣协助彭兆林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所以,原告与被告彭兆林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彭兆林应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被告未到庭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证据一、证据二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能够证明原告欲证明的问题。被告彭兆林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该项权利。被告彭兆林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根据当事人举证、法庭调查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原告耿玉姬与被告彭兆林于2015年1月10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彭兆林将其所有的、座落于海林市海林镇斗银东区9委1层01号、砖木结构88平方米房屋(平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海房权证斗字第20021**号)以1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双方约定,房屋办理过户所需交纳的税费由原告承担。10万元购房款以被告欠原告的10万元借款抵付。但被告彭兆林至今未履行协助原告耿玉姬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的义务。上述房屋为被告彭兆林的父亲彭昌华于2005年7月4日从原房主刘臣处购买。被告彭兆林的父母彭昌华、耿玉华死亡后,被告彭兆林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彭昌华与刘臣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请求刘臣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2013年10月29日,本院以(2013)海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彭昌华与被告刘臣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被告刘臣协助该案原告彭兆林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彭兆林于2015年4月7日取得该房屋所有权。本院认为:原告耿玉姬与被告彭兆林于2015年1月1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2015年4月7日,被告彭兆林取得房屋所有权,该合同有效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彭兆林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但时至今日,彭兆林未协助耿玉姬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因此,被告彭兆林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院对原告耿玉姬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彭兆林继续履行与原告耿玉姬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协助原告耿玉姬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如被告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协助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3320元,由被告彭兆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宫立军代理审判员 石秀华代理审判员 许万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