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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长执民字第2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宁波万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万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长执民字第258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万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屠学义。被执行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住所地长兴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沈闰。被执行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齐明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州长兴法院(2015)湖长民初字第3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期限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66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姒国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卫飞 微信公众号“”